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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办理新规于2025年2月10日生效!(附法规全文)

录入编辑:九章财税 | 发布时间:2025-08-02
新《公司法》将“公司登记”专门新列一章(第二章),充分说明公司登记的重要性。实务中,工商登记备案也确实非常重要,往往是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关键一环,而且,也是某些公司类诉讼纠纷的源头。本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新规,进一步···

新《公司法》将“公司登记”专门新列一章(第二章),充分说明公司登记的重要性。实务中,工商登记备案也确实非常重要,往往是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关键一环,而且,也是某些公司类诉讼纠纷的源头。

本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一系列实务问题,比如:
1、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进一步拓展了股东的出资类型;
2、还包括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
3、此外,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要求的变更登记备案义务,市场登记部门将依法公示涤除。

此等内容,都值得重视与研读。

(后文附下载word版法规全文链接,以及重点条款提示)
新法简介

标题:《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 2024.12.20
实施日期:2025.02.10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登记机关;
(八)成立日期;
(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八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第九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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